(2016)鄂0203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许道刚与黄石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道刚,黄石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53-1号申请执行人:许道刚。被执行人:黄石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47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966008.45元(含本金1710000元、利息218545元、诉讼费15778元、执行费21685.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海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