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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075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石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