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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嘉禾县山业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顺裕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山业贸易有限公司,东莞顺裕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219号原告嘉禾县山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二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东莞顺裕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沛雄,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嘉禾县山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顺裕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山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山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0元,由原告嘉禾县山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孔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