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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民初581号原告周某某,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陈某某,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施志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二个月自由恋爱后,于2015年1月20日到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字号为j350622……的结婚登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购置夫妻共有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一年零三个月,但一直未同居生活,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生活观点,人生价值观差别大。双方缺乏相互照顾,没有体会夫妻之间的关爱。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后,于2015年1月20日到常山经济开发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字号为j35062……的结婚登记,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购置夫妻共有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从2015年1月20日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原告周某某出示的j3506225……号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办理结婚证等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办理结婚证等事实。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自由恋爱后,办理了结婚证,夫妻婚后感情尚好。原告提出离婚请求,主要是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这种矛盾尚未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只要原、被告正视夫妻矛盾,双方一起妥善处理好夫妻矛盾,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提出离婚请求过于轻率,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夫妻仍有和好可能。希望夫妻双方能在今后的生活中应自重互爱,多加沟通,珍惜感情,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原告请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志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宇新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