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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师某与窦某民间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师某,男,汉族,旬邑县底庙镇底庙村,村民。被执行人窦某,女,汉族,旬邑县底庙镇底庙村,村民。旬邑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因被执行人窦某未能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执行人窦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县支行0303610429601789737账户内存款10000元本金及利息予以解冻。2、对被执行人窦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县支行0303610429601789737账户内存款10000元本金及利息予以扣划。(上述款项扣划于旬邑县人民法院设立在中国农业银行旬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4553010400004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