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涂楚炎、周杏芳与刘树中、邹萍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楚炎,周杏芳,刘树中,邹萍,罗道金,罗超,湖北亿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财保30号申请人涂楚炎,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申请人周杏芳,女,汉族,汉川市人,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涂楚炎之妻。被申请人刘树中,男,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邹萍,女,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罗道金,男,汉族,南漳县人,住湖北省南漳县。被申请人罗超,男,汉族,南漳县人,住湖北省南漳县。被申请人湖北亿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罗道金,董事长。申请人涂楚炎、周杏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树中、邹萍、罗道金、罗超及湖北亿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涂楚炎、周杏芳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汉川市北桥博发名苑ⅩⅩ号楼ⅩⅩ室房屋一套、苏房权证园区字第××号房屋一套及号牌号码沪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树中、邹萍、罗道金、罗超、湖北亿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涂楚炎、周杏芳所有的位于汉川市北桥博发名苑ⅩⅩ号楼ⅩⅩ室房屋一套、苏房权证园区字第××号房屋一套及号牌号码沪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克祥审判员 严世雄审判员 喻满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