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7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余仕平、李长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余仕平,李长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732-3号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十升路特1号顶琇广场14层。法定代表人杨鹏,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进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余仕平,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李长念,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仕平、李长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余仕平、李长念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60元,由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