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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桂芳与王春燕、朱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芳,王春燕,朱勇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650号原告:赵桂芳,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思伟,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燕,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朱勇敢,曾用名周淮光,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王春燕。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雪影,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冯书利,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桂芳与被告王春燕、朱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