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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吴运高与安康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运高,安康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134号原告吴运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鹏,男,汉族,系吴运高之子。委托代理人曾辉,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康市人民医院,地址:安康市江北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白方斌,系安康市人民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崔汉萍,女,系安康市人民医院医疗调解纠纷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瑾,女,系安康市人民医院监察科监察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运高与被告安康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运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运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吴运高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锦存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隆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