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家、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庄家,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922号原告: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贺兰山路与渤海路交汇处东南角3栋。组织机构代码:58219114-1。法定代表人:林忠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婷婷,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家,男,汉族,1961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渤海路与贺兰山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庄家。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家、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庄家、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四川明福通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使用权面积1276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庄家、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四川明福通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使用权面积1276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周章琳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