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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101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覃泽政、彭春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7101执保3号覃泽政、彭春茂:我院正在审理的(2016)桂7101民初34号原告覃泽政诉被告彭春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覃泽政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彭春茂名下位于柳州市柳邕路351号华韵上城32栋3单元5-4号房屋,并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邕路132号1栋二层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桂7101民初3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现已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