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101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覃泽政、彭春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7101执保3号覃泽政、彭春茂:我院正在审理的(2016)桂7101民初34号原告覃泽政诉被告彭春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覃泽政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彭春茂名下位于柳州市柳邕路351号华韵上城32栋3单元5-4号房屋,并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邕路132号1栋二层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桂7101民初3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现已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