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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443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念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