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443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念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