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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立坤与章唐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立坤,章唐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71号原告:朱立坤,男,1951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章唐保,男,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负责人:王金锋,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朱立坤诉被告章唐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朱立坤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朱立坤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朱立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立坤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立坤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