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于2015年12月21日2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万达公馆6栋2单元1702号刘某某的家门前,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门旁的鞋柜撬开,盗走D&G皮鞋1双(物品价值人民币3000元)及其他品牌皮鞋等物。后报警,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D&G皮鞋1双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