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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行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戴进叶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进叶,永嘉县人民政府,永嘉县岩坦镇岩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浙温行初字第488号原告戴进叶。委托代理人戴成光。委托代理人郑永国。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县前路94号。法定代表人姜景峰,县长。委托代理人周耀东,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麻建春,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永嘉县岩坦镇岩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岩坦村。法定代表人戴金魁,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进叶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已主动撤销被诉登记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进叶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进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进叶负担。审 判 长  苏子文审 判 员  来 敏人民陪审员  林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