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项光清、陈小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项光清,陈小利,项冬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856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马唯,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项光清。被告:陈小利,女,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五爱村550号。身份证号码:330326197511061429。被告:项冬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光清、被告陈小利、被告项冬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素平人民陪审员 童华苗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游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