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某某,系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某某皮具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下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8元(截止至2016年4月13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价值2279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