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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重庆亮友弹簧有限公司与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亮友弹簧有限公司,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01914号原告:重庆亮友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8号。法定代表人:袁忠友,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光权、周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下保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慧敏,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薇薇,系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亮友弹簧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亮友弹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 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