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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英信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泽迅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英信广告有限公司,广东泽迅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920号原告佛山市英信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满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彩莲,女,汉族。系原告员工。被告广东泽迅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炜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英信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泽迅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英信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英信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英信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97元,由原告佛山市英信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