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立成与崔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立成,崔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金立成,被执行人:崔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1)港民初字第0931号民事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金立成与被执行人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民初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