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友成申请宣告张达荣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4民特11号申请人张某,男,彝族,农民。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申请称:被申请人张某某是我的儿子,张某某于2008年7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张某某,男,彝族,农民;被申请人张某某系申请人张某之子;张某某与杨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于2001年10月9日生育长女张某甲,2002年8月17日生育长子张某乙,2004年5月10日生育二女张某丙,2006年2月6日生育三女张某丁,2008年3月1日生育四女张某戊;杨某某于2008年6月2日死亡后,被申请人张某某于同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张某某外出后至今,其与杨某某生育的孩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由申请人张某抚养。另查明,被申请人张某某在织金县三塘镇花牛寨村麻窝头组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户主为张某,家庭成员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的户口簿;织金县三塘镇花牛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张某与张某某系父子关系的证明;织金县公安局三塘派出所出具的杨某某于2008年6月2日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织金县三塘镇花牛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被申请人张某某于2008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其子女由申请人张某抚养,张某某在该村无财产的证明;本院分别询问胡某、李某、李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为:张某某下落不明,其与杨某某生育的孩子由张某抚养,张某某在织金县三塘镇花牛寨村无财产)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自2008年7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经本院依法登报公告寻找其下落,但至今仍未出现。申请人张某系被申请人张某某的父亲,与被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维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