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杜来彬与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战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来彬,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战坡,杜来彬,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战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06号原告杜来彬,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丰李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梁高渠。委托代理人刘广全,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金战坡。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来彬诉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战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来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来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丽君代审 判员 李改飞人民陪审员 罗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鹏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