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汝完与南平市建阳区某街道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汝完,南平市建阳区某街道某村某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373号原告吴汝完,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玲,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某街道某村某组,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代表人梁美兴,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旭,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汝完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某街道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