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谭召然与盖云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召然,盖云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400号原告谭召然。被告盖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召然与被告盖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召然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召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原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