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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谭召然与盖云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召然,盖云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400号原告谭召然。被告盖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召然与被告盖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召然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召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原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