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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648号原告李某,个体户。被告罗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覃柳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覃欧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