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周雪华与苏光华、陈水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华,苏光华,陈水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周雪华。被执行人苏光华。被执行人陈水桦,关于周雪华申请执行苏光华、陈水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周雪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光华、陈水桦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光华、陈水桦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文慧路149号3-1房屋一套;查封陈水桦所有的位于柳州雅儒路西四巷6号盛庭苑10栋2单元3-1号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翰 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