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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金志云、柯彩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金志云,柯彩柳,林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9673-6。负责人:冯卫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金志云,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柯彩柳,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林龙明,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志云、柯彩柳、林龙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本案抵押物执行人金志云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悬浦村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因该房产与现状不一致,目前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林龙明所有的坐落在乐成镇县浦村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0××f466860××0f46685)和坐落在乐成镇悬浦村51弄×号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0××0f59721,0××f59722)。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本院认为,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80万元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