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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海景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海景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896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海景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淑玲。被告XX,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身份证号码:×××0723。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海景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余波、李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海景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海景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谢燕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