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与吕军娥、姜奇顺、姜孝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吕军娥,姜奇顺,姜孝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771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住所地:仪陇县金城镇禹王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0847-X。法定代表人:陈翔,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皓月,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军娥,女,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姜奇顺,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姜孝荣,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诉被告吕军娥、姜奇顺、姜孝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任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