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赵世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世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53号罪犯赵世安,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2006)江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世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世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40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赵世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1日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0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赵世安于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赵世安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赵世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世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3.7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世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世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8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