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晓、王喜军、王世清诉被告达拉特旗昭君镇和胜村王毛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晓,王喜军,王世清,达拉特旗昭君镇和胜村王毛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502号原告王福晓,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原告王喜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原告王世清,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乐,内蒙古首佳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达拉特旗昭君镇和胜村王毛社。负责人秦挨晓,男,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晓、王喜军、王世清诉被告达拉特旗昭君镇和胜村王毛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晓、王喜军、王世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晓、王喜军、王世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晓、王喜军、王世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晓、王喜军、王世清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白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