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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异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夏国兴与瑞安市东亚轻纺实业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东亚轻纺实业公司,夏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异字第3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瑞安市东亚轻纺实业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何秀峰,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夏国兴。申请执行人夏国兴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东亚轻纺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东亚轻纺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东亚轻纺公司发出(2015)泽执字第112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协助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东亚轻纺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东亚轻纺公司称,相关讼争股权已经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变更手续,请求中止执行。经审查查明,夏国兴与东亚轻纺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泽商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判令东亚轻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夏国兴办理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变更手续。东亚轻纺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26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未能在确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夏国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东亚轻纺公司发出(2015)泽执字第112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协助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另查明,2015年7月21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冻结了上述讼争股权。2016年2月19日,瑞安市人民法院解除了上述冻结。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作出的(2015)泽商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2015)泽执字第1123号执行通知书、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保字第653号民事裁定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755-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2015)泽执字第1123号股权变更登记纠纷案是否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在本院向异议人东亚轻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时,相关股权被法院冻结,异议人确实无履行协助义务的能力,执行应当中止。但是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上述股权已经被解除冻结,异议人则应履行协助股权变更登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瑞安市东亚轻纺实业公司的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邱慎伟审判员  陆声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