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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宋继伟与上海平腾实业有限公司、平先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继伟,平先武,上海平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17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175号申请执行人宋继伟,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平先武,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平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平先武。本院在执行宋继伟与平先武、上海平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平先武名下武威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且设有抵押权,故一时无法变现。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08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夏一鸣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夏一鸣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