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胜楠与李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楠,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王胜楠,男,汉族,1993年5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阳,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回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胜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阳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又达成和解协议。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