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唐坤秀申请执行重庆市潼南县雪珍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坤秀,重庆市潼南县雪珍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唐坤秀,女,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县雪珍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太安镇。法定代表人徐林,该公司经理。唐坤秀与重庆市潼南县雪珍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川0903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唐坤秀请执行重庆市潼南县雪珍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903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千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