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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丽华与吴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华,吴腾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369号原告徐丽华。被告吴腾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华诉被告吴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