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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杨夕龙与杜林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夕龙,杜林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723号原告杨夕龙。委托代理人陆俊芳、季建平。被告杜林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夕龙诉被告杜林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夕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夕龙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昱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