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杨夕龙与杜林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夕龙,杜林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723号原告杨夕龙。委托代理人陆俊芳、季建平。被告杜林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夕龙诉被告杜林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夕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夕龙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昱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