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师淑达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师淑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34号罪犯师淑达,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了(2012)门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师淑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师淑达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以(2012)一中刑终字第2639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8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出对罪犯师淑达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代表森本儿,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恩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请建议书认为,罪犯师淑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师淑达减刑一年。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庭审中的检察意见认为,该犯的减刑提请程序合法,该犯虽在服刑改造期间存在一次违反监规监纪行为被扣分,但情节轻微。对罪犯师淑达的减刑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师淑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获得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一级宽管。另查明,罪犯师淑达于2016年1月28日因违纪被扣5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师淑达的改造总结证明,师淑达认为法院对他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他认罪服判。2、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罪犯师淑达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奖励通知书证明,罪犯师淑达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4、罪犯级别确定审批表证明,罪犯师淑达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一级宽管。5、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四分监区的扣分审批单证明,于2016年1月28日因违纪被扣5分。6、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了罪犯师淑达犯罪、判刑情况。本院认为,罪犯师淑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获得监狱表扬奖励,有较好的服刑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因违纪被扣分的情节轻微,故对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罪犯师淑达的减刑不持异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罪犯师淑达服刑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师淑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