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唐正奎、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奎,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6刑初5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正奎,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珙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苗族,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正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正奎、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唐正奎、杨某某同周某某(已判决)、向某某到珙县底洞镇玩耍。周某某、向某某二人在底洞镇街上田某某麻将馆打牌过程中被他人殴打,怀疑是田某某指使。当晚21时许,由被告人唐正奎驾驶车辆并伙同周某某、杨某某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工具窜至田某某麻将馆,对馆内4台麻将机进行砍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4台麻将机价值792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唐正奎已赔偿被害人田某某损失2000元,并取得谅解。2014年6月至7月、10月至11月以及12月期间,被告人唐正奎先后伙同吴某某、刘某某、喻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分别在珙县珙泉镇文家村1社(小地名:石塔沟)非法采伐桢楠树1株,在珙县孝儿镇燕坪村2社(小地名:土地嘴)非法采伐桢楠树2株,在珙县恒丰乡黄柏村4社(小地名:石板滩)非法采伐桢楠树2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勘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购销合同,鉴定意见,本院原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正奎、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7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唐正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5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正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正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正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正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期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学玲人民陪审员 熊文菊人民陪审员 罗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英娇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