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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永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永年县高翔紧固件有限公司、吕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永年县高翔紧固件有限公司,吕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9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怀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江波,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永年县高翔紧固件有限公司。地址:永年县施庄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吕雷,女。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吕雷,女。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永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4日对永年县高翔紧固件有限公司及法人吕雷作出(冀邯永)安监管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罚款20万元及9247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了便于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特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永年县高翔紧固件有限公司及吕雷共价值292478元的财产。审 判 长  孟广印代理审判员  李美娟代理审判员  武伟燕二O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