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永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永年县高翔紧固件有限公司、吕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永年县高翔紧固件有限公司,吕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9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怀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江波,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永年县高翔紧固件有限公司。地址:永年县施庄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吕雷,女。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吕雷,女。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永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4日对永年县高翔紧固件有限公司及法人吕雷作出(冀邯永)安监管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罚款20万元及9247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了便于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特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永年县高翔紧固件有限公司及吕雷共价值292478元的财产。审 判 长 孟广印代理审判员 李美娟代理审判员 武伟燕二O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