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良、江德斌等与武汉坤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江德斌,彭文彬,王小春,李生丙,武汉坤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王良。申请执行人江德斌。申请执行人彭文彬。申请执行人王小春。申请执行人李生丙。被执行人武汉坤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陈瑶,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良、江德斌、彭文彬、王小春、李生丙于2015年11月13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鄂荆门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2月21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荆门中执字第00119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经审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门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武汉坤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办妥京汇华苑项目房屋所有权证总证后90日内协助王良、江德斌、彭文彬、王小春、李生丙办理位于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温泉路的紧邻京汇华苑小区大门的1#门面房、京汇华苑小区A栋2层至12层的公寓房屋以及京汇华苑小区A栋公寓二楼靠东的3套物业管理用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现因京汇华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均办理在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且武汉坤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及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因工程款、税费等发生纠纷,涉案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至今未办理,工程的备案资料亦未交与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导致至今未能办理涉案工程房屋的产权总证。本院认为,京汇华苑项目房屋所有权证总证至今尚未办理,被执行人武汉坤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没有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良、江德斌、彭文彬、王小春、李生丙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坤联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温泉路的紧邻京汇华苑小区大门的1#门面房、京汇华苑小区A栋2层至12层的公寓房屋以及京汇华苑小区A栋公寓二楼靠东的3套物业管理用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红兵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节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