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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算1号申请人:嘉善仁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2016年4月9日,嘉善仁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算组接手清算以来,嘉善仁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下落不明,财务人员以公司账册、财务凭证等均交给公司股东为由无法向清算组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故清算组至今未能接收到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清算组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嘉善仁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任何资产。清算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之规定,报请本院要求裁定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公司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嘉善仁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下落不明,经本院合法通知未向清算组提交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也未参加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嘉善仁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任何资产,本案无法进行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嘉善仁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善仁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鲁 军代理审判员  曾宪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