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柴志强与程明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志强,程明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340号原告:柴志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8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程明海,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志强与被告程明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柴志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志强撤回对被告程明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志强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