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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俊义、杜明华与肖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义,杜明华,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王俊义,男,1980年1月6日,汉族,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杜明华,女,1984年12月4日,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肖锋,男,1984年12月1日,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王俊义、杜明华与被执行人肖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肖锋现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通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光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静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