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陕西三原鑫源面粉有限公司与陕西世荣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三原鑫源面粉有限公司,陕西世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30号原告陕西三原鑫源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苍南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世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10幢10204室。法定代表人胡世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原鑫源面粉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世荣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世荣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三原鑫源面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世荣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 哲代理审判员 夏 芳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张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