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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现伟与许真、宰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伟,许真,宰艳军,李海波,宰春成,李卫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765号之一原告王现伟,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许真,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宰艳军,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波,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宰春成,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卫彬,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现伟诉被告许真、宰艳军、李海波、宰春成、李卫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现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现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现伟撤回对被告许真、宰艳军、李海波、宰春成、李卫彬的起诉。��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现伟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现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李学军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