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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申请执行冯晋川、周秀蓉、于涛、杨六华、周成元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冯晋川,周秀蓉,于涛,杨六华,周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负责人王健伟。被执行人冯晋川。被执行人周秀蓉。被执行人于涛。被执行人杨六华。被执行人周成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6)成证内经字第551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申请执行冯晋川、周秀蓉、于涛、杨六华、周成元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冯晋川、周秀蓉、于涛、杨六华、周成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成元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X段X号X栋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