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929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献县晟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晟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929民初554号原告献县晟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法定代表人史献图,职务经理。被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蔡宇斌,职务经理。原告献县晟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晟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立正审 判 员 李瑞章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清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