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洪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洪长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8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负责人叶向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时磊,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伟鑫,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长城,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洪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俭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