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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晶与吴杰人身自由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晶,吴杰

案由

人身自由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469号原告徐晶。被告吴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晶与被告吴杰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晶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晶负担。审判员 於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童心 来自